北京首都国际机场2020年1月 部分到期广告媒体资源公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2020年1月
部分到期广告媒体资源公示
根据《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媒体销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销售管理规定》),现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2020年1月部分到期广告媒体资源进行公示。2020年其余到期广告媒体资源及2019年度优质经营商将于2020年1月初另行公示。
一、本次到期媒体资源情况
序号 |
区域 |
到期媒体描述 |
媒体数量(个) |
媒体编号 |
合同期限 |
到期时间 |
1 |
T1 |
T1卫星厅灯箱 |
2 |
BSD-13N-D237、D240 |
2019.12.06-2020.01.05 |
2020.01.05 |
2 |
T3 |
T3出租车等候区灯箱 |
2 |
BSD-31C-D023、D024 |
2018.01.28-2020.01.27 |
2020.01.27 |
二、本次到期媒体资源公示期
公示期:自2019年12月04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
公示期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司均可就公示的到期媒体资源向公示方提出经营申请,以递交《经营意向函》为准。
公示期间,若有两家(含)以上公司针对同一到期媒体资源提出经营意向,并递交《经营意向函》,按照《销售管理规定》由公示方组织对该媒体进行招商。公示期间,若仅有原经营商对其到期媒体资源提出续约经营意向,则在满足公示方续约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续约。
三、《经营意向函》递交要求
(一)参与公司资质要求
1、广告代理公司资质要求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合法的国内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资质。
(3)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具备2年以上广告经营经验。
(5)截至2019年11月30日前两个年度(24个月)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6)截至2019年11月30日前两个年度(24个月)内,在与公示方(包括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合作过程中,未发生过因媒体安全或网络安全事件造成公示方被追责的情况。
(7)与公示方(北京总部)的合作中2018年12月31日不存在计提欠款的情况;2019年11月30日不存在计提欠款的情况。
(8)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与公示方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未执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
(9)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经营机场范围内不存在严重欠款行为。
(10)同一到期媒体资源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2、直接客户资质要求如下:
(1)政府部门(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4)截至2019年11月30日前两个年度(24个月)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近两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截至2019年11月30日前两个年度(24个月)内,在与公示方(包括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合作过程中,未发生过因媒体安全或网络安全事件造成公示方被追责的情况。
(6)与公示方(北京总部)的合作中2018年12月31日不存在计提欠款的情况;2019年11月30日不存在计提欠款的情况。
(7)截至2019年11月15日,与公示方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未执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
(8)同一到期媒体资源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备注:
1、计提欠款指以“天”为单位进行统计,招商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2、严重欠款行为指:
(1)在北京首都机场广告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经营机场范围内三地(含)以上机场存在计提欠款。
(2)在北京首都机场广告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经营机场范围内任一地机场存在账龄达六个月(含)以上计提欠款。
(3)在北京首都机场广告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机场范围内任一地机场存在因客户欠款导致的法律诉讼案件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
(二)对本次公示的到期媒体资源有经营意向的公司,应向公示方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意向函》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意向函》的接收时间为2019年12月04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有经营意向的公司须在2019年12月10日17:00前向公示方递交相关材料,递交时间以书面材料送达或邮件送达时间为准,逾期公示方将有权不再接收。
(四)《经营意向函》收取地址
1、书面材料递交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四纬路九号中国服务大厦B座4层485。
2、联系人:张婧、张达
联系电话:010-64557750 010-64557752
邮政编码:100621
3、电子材料递交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