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总部金牌经营商、优质经营商名单 及《经营商评价细则》公示
2019年度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总部金牌经营商、优质经营商名单
及《经营商评价细则》公示
一、2019年度金牌经营商及优质经营商名单:
1、金牌经营商(按首字母排列)
北京文投航美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中翔博润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2、优质经营商(按首字母排列)
北京道申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航翔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金盛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二、《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经营商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
附件一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地区经营商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地区(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即首都机场及大兴机场经营商行为,优化客户结构,规避经营风险,激励优质经营商,提升经营效益,促进联动营销,创建合作共赢的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原则
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评价细则制定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经营商评价等级及准入标准
第三条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为12个月,自上一年度12月1日至评价年度11月30日。
第四条 评价范围
(一)评价周期内,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存在广告经营合同的经营商即可参与评价。直接客户不在此评价范围内。
(二)本细则涉及的所有评价依据,除明确表述含分(子)公司外,均指经营商在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经营商评价等级
(一)优质经营商
评分排名前十名(优质经营商比例应不超过评价当年合作经营商总数的20%)的经营商,即为该年度优质经营商。
(二)金牌经营商
优质经营商中,评分排名前三名的经营商,即为该年度的金牌经营商。
第六条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包括合作收入贡献、无违法行为、无诉讼记录、无不良信誉记录、无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无违法广告发布六项标准。经营商在评价周期内,凡发生下述情况的,将不具备优质经营商评价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收入贡献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贡献广告发布费计提金额(含税)小于500万元(不含),广告发布费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出具的合同口径含税金额为准。
(二)违法行为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1月30日,在两个自然年内,经营商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诉讼记录
截至评价周期11月30日,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存在与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未执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不良信誉记录
1.与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合作中,经营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
2.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存在递交书面《续约意向函》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续约合同的。
3.经营商存在向广告公司北京地区递交广告媒体书面《经营意向函》,但未参与针对该媒体组织的招商活动的。
4.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存在参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招商活动成交但未签署合同的。
5.经营商存在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签署直接销售记录或发出书面《经营意向函》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广告经营合同的。
6.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的;截至评价年度11月30日,经营商存在未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以市场营销部及财务管理部每月出具的《欠款统计表》为准。
7.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存在因其或其关联利益方造成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经济损失的。
8.经营商在商业运作中,存在恶性竞争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稳定,造成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经济损失的。
9.截至评价周期内11月30日,经营商与分(子)公司存在计提欠款的,以分(子)公司提供《欠款统计表》为准。
(五)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
1.经营商未严格按照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大兴机场)、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及广告经营合同的要求执行,出现媒体建设、运行、整改等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2.经营商出现未遵守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的情况,被实施证件记分处罚或收到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3.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出现服务投诉或服务问题,在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通知后,未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4.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合同内所涉及的媒体出现插播等信息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六)违法广告发布
1.经营商未通过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广告审查流程,擅自发布广告画面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2.经营商在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发布违法广告画面,收到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第三章 经营商评价标准
对符合评价资质的经营商,将从连续经营合作年限、合作收入贡献、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媒体质量与品质提升贡献、媒体公益宣传四个方面进行评分,起评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 连续经营合作年限
截至评价周期11月30日,经营商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连续经营合作年限。
第八条 合作收入贡献
(一)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收入贡献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贡献广告费计提金额(含税),计提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对账单金额为准。
(二)分(子)公司合作及收入贡献
1.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分(子)公司存在广告合同,且无应收欠款的,以分(子)公司每月提供《欠款统计表》为准。
2.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广告公司所辖一地或以上支线机场存在广告合同,且无应收欠款的,以分(子)公司每月提供的《欠款统计表》为准。
3.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天津机场、石家庄机场中的三地机场存在广告合同,且无应收欠款的,以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每月提供的《欠款统计表》为准。
(三)新签指定空置媒体广告合同收入贡献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新签订包含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天津分公司及河北分公司指定的空置媒体广告合同的广告费计提金额(含税),计提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对账单金额及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九条 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媒体质量与品质提升贡献
经营商积极主动配合股份公司、大兴机场、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出资提升媒体品质及媒体环境,且不对合同广告发布费进行核减的,参照以下指标给予评分:
(一)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依托数据互联技术,改造或开发AR、VR、iBeacon等高科技媒体资源,实现新技术媒体落地实施的。
(二)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实施“客户品牌”+“活动策划”式整合场景营销;具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等基于新技术的场景营销;具有地方特色化的场景营销等创新型媒体的。
(三)截至评价周期11月30日,在两个自然年内,经营商在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落地实施的创意广告媒体,获得国家级或行业认可的相关奖项的(同一奖项不能重复加分)。
第十条 媒体公益宣传
经营商利用商业媒体空置时段,积极配合机场公益宣传,或积极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天津机场、石家庄机场)的文旅、航线等公益宣传,累计发布天数超过20天的。
第四章 经营商评价组织与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
为切实做好经营商评价工作,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应于每年评价前,成立经营商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市场营销部组织牵头,审计监察部、媒体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大兴机场广告运营中心组成,各分(子)公司提供相关数据进行协同配合。评价小组在评价过程前,应征求股份公司、大兴机场及各分(子)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价小组的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1.根据广告市场环境、经营情况及机场方意见,制定、调整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及经营商评价标准。
2.根据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结合审计监察部、媒体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大兴机场广告运营中心、各分(子)公司及机场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筛选出具有评价准入资质的经营商。
3.根据经营商评价标准,结合媒体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大兴机场广告运营中心、各分(子)公司及机场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对具有评价资质的经营商进行评分。
4.将经营商评价结果报送至广告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送至股份公司及大兴机场。
5.对经营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6.将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经营商评价标准及经营商评价结果,报送至审计监察部进行备案。
(二)审计监察部
会同市场营销部,统计评价周期内经营商的诉讼记录,作为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筛选依据。
(三)媒体管理部
1.会同市场营销部,统计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作为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筛选依据。
2.会同市场营销部,统计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在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媒体质量与品质提升贡献,作为经营商评价依据。
(四)财务管理部
1.会同市场营销部,统计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不良信誉记录情况,作为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筛选依据。
2.会同市场营销部,统计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收入贡献、新签指定空置媒体广告合同的收入贡献,作为经营商评价依据。
(五)大兴机场广告运营中心
1.对经营商在评价周期内的合作收入贡献、无违法行为、诉讼记录、不良信誉记录、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违法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筛选依据。
2.对经营商在评价周期内的合作及收入贡献、新签指定空置媒体广告合同收入贡献、媒体质量与品质提升贡献、媒体公益宣传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经营商评价依据。
(六)分(子)公司提供相关数据进行协同配合
1.对经营商在评价周期内的不良信誉记录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筛选依据。
2.对经营商在评价周期内的合作及收入贡献情况进行统计。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需提供新签指定空置媒体广告合同收入贡献情况,作为经营商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评价小组于每年度12月1日至12月10日进行经营商评价工作,评价过程共分为六个步骤,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商于12月1日至12月5日向市场营销部递交《经营商评价申请》,并出具《无违法行为承诺书》及相关奖项证明(若有,详见本细则第九条)。评价小组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经营商有无违法行为进行审核。
(二)根据相关数据及情况,按照“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筛选出具有评价资质的经营商。
(三)根据相关数据及情况,按照“经营商评价标准”对具有评价资质的经营商进行评分,起始分值为100分。
(四)将经营商评价结果即金牌经营商与优质经营商名单,报送至广告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定。
(五)经审定后,将经营商评价结果报送至股份公司及大兴机场。
(六)对经营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七)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审计监察部进行备案,评价全程接受审计监察部检查。
第五章 经营商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优质经营商
优质经营商可在评价周期的下一个自然年内享受奖励,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有权根据广告市场环境及经营情况,经广告公司党委会、总经办审定通过后做出调整。优质经营商的奖励如下:
(一)优质经营商可对其到期合同提出续约申请,在满足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设置的续约标准的情况下,经广告公司党委会、总经办审定通过后,可直接续约,无需进行到期媒体公示。
(二)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将于每年评价结束后,向优质经营商公布其可续约广告合同媒体信息,优质经营商需进行书面确认。
(三)若经营商连续被评为优质经营商,其同一到期广告合同续约次数不可累计,即每份广告合同仅可直接续约一次,不可连续直接续约,第二次到期的广告合同需进行到期媒体公示。若公示后无其他经营商有经营意向续约的,在下一次优质经营商奖励享受期仍可按本条款(一)执行。
(四)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将“优质经营商”作为招商评审加分项。
第十五条 金牌经营商
金牌经营商可在评价周期的下一个自然年内享受奖励,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给予金牌经营商的奖励如下:
(一)金牌经营商可享受优质经营商的奖励,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
(二)金牌经营商可提出广告发布费按照季度付款的申请,通过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及相关单位审定通过后,方可按照广告发布费季度付款标准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金牌经营商需在合同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银行余额证明及财务报表。
(三)对于新开发的实验性短期(六个月含以下)类媒体项目,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可开展仅面向金牌经营商的邀请式招商。若该项目变为长期媒体项目,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将不再与金牌经营商续约并开展针对该媒体的公开招商。
(四)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每年将召开经营商评价大会暨金牌经营商颁奖仪式,公布金牌经营商名单,并向金牌经营商颁发奖牌。
第十六条若金牌经营商、优质经营商在享受奖励期间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广告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将立即取消其金牌经营商或优质经营商资格及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各分(子)公司可参考本细则自行制定经营商评价细则。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未能按照本细则执行的经营商评价须由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告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于2020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