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地区金牌经营商名单公示
根据《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经营商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经营商评价细则》)及2020年9月17日向经营商发送的《关于首都机场疫情期间合同履约激励政策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开展了2020年度北京地区(首都机场、大兴机场)经营商评价工作。现将2020年度金牌经营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一、评价周期
按照《经营商评价细则》中要求,评价周期为12个月,自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评价年度的11月30日。2019年度为首次经营商评价年度,评价中已包含2019年12月,因此2020年评价周期为11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评价范围
2020年度评价周期内与北京地区存在广告经营合同的客户数量为56家。除6家直接客户外,本次参与评价的经营商共计50家。
三、评价程序
1、根据《经营商评价细则》及《告知函》中“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要求,筛选具有准入资质的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包括六项:合作收入贡献、无违法行为、无诉讼记录、无不良信誉记录、无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无违法广告发布(具体准入标准见附件一)。
2、根据《经营商评价细则》及《告知函》中“经营商评价标准”对具有评价资质的经营商进行评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二)。
四、金牌经营商名单
经评选,2020年度北京地区金牌经营商共2家:北京中翔博润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金盛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五、金牌经营商奖励政策
金牌经营商可在评价周期的下一个自然年内,即2021年享受奖励,奖励如下:
1、金牌经营商可对其到期合同提出续约申请,在满足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设置的续约标准的情况下,经广告公司党委会、总经办审定通过后,可直接续约,无需进行到期媒体公示。若经营商连续被评为金牌经营商,其同一到期广告合同续约次数不可累计,即每份广告合同仅可直接续约一次,不可连续直接续约。具体要求以《经营商评价细则》为准。
2、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将“金牌经营商”作为招商评审加分项。
3、金牌经营商可提出广告发布费按照季度付款的申请,可按广告发布费季度付款标准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4、对于新开发的实验性短期(六个月含以下)类媒体项目,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可开展仅面向金牌经营商的邀请式招商。若该项目变为长期媒体项目,将不再与金牌经营商续约并开展针对该媒体的公开招商。
六、公示期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8日。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一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
《告知函》对《经营商评价细则》准入标准第四项“不良信誉记录”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第1、2、5条
原评价周期为:11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调整后评价周期:发送告知函日起,即9月17日至2020年11月30日。
2、第6条
原欠款统计时间及金额:评价周期内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广告发布费。
调整后欠款统计时间及金额:发送“告知函”后的15日内,即10月1日未补齐全部应收欠款,且截至11月30日前,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欠款统计口径可免除2月广告发布费。
具体细则如下: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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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收入贡献 |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贡献广告发布费计提金额(含税)小于500万元(不含),广告发布费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出具的合同口径含税金额为准。因2020年评价周期为11个月,则收入贡献标准调整为458.33万元;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完成为统计口径。 |
违法 行为 |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1月30日,在两个自然年内,经营商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
诉讼 记录 |
截至评价周期11月30日,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存在与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未执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
不良信誉记录 |
1.9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与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合作中,经营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 |
2.9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存在递交书面《续约意向函》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续约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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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商存在向广告公司北京地区递交广告媒体书面《经营意向函》,但未参与针对该媒体组织的招商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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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存在参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招商活动成交但未签署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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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经营商存在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签署直接销售记录或发出书面《经营意向函》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广告经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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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月1日前未补齐全部应收欠款,且截至11月30日前,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广告发布费的(可免除2月广告发布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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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合作中,经营商存在因其或其关联利益方造成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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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营商在商业运作中,存在恶性竞争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稳定,造成广告公司(含分子公司)经济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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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截至评价周期内11月30日,经营商与分(子)公司存在计提欠款的,以分(子)公司提供《欠款统计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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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 |
1.经营商未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大兴机场、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及广告经营合同的要求执行,出现媒体建设、运行、整改等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
2.经营商出现未遵守首都机场及大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的情况,被实施证件记分处罚或收到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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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出现服务投诉或服务问题,在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通知后,未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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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合同内所涉及的媒体出现插播等信息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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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发布 |
1.经营商未通过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广告审查流程,擅自发布广告画面收到机场方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
2.经营商在首都机场及大兴机场发布违法广告画面,收到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告公司北京地区书面处罚通知的。 |
附件二 经营商评价标准
《告知函》对《经营商评价细则》准入标准第二项“合作收入贡献”中,分(子)公司合作及收入贡献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原欠款统计时间:评价周期内无应收欠款。
调整后欠款统计时间:发送“告知函”后的15日内,即10月1日补齐应收欠款,且截至11月30日前无应收欠款。
具体细则如下:
评分项目 |
评分指标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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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0分-1分) |
连续经营合作年限(0分-1分) |
截至评价周期11月30日,经营商与广告公司北京地区的连续经营合作年限。 |
1、5年(含)以上:加1分; |
合作收入贡献 (0分+) |
广告公司北京地区收入贡献 |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广告公司北京地区贡献广告发布费计提金额(含税),计提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对账单金额为准。 |
计提金额每达到500万(含),得1分,得分累计计算。 |
分(子)公司合作及 收入贡献 (0分-4分) |
1.10月1日前补齐全部应收欠款,且截止11月30日经营商与分(子)公司存在广告合同,且无应收欠款的。 |
公司数量每1家,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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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广告公司所辖一地或以上支线机场存在广告合同,且10月1日前补齐全部应收欠款、截止11月30日无应收欠款的。 |
机场数量每1家,得0.5分,最高不超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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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天津机场、石家庄机场中的三地机场存在广告合同,且10月1日前补齐全部应收欠款、截止11月30日无应收欠款的。 |
凡满足此条件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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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签指定空置媒体广告合同收入贡献 (0分+) |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新签订包含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天津分公司及河北分公司指定的空置媒体广告合同的广告发布费计提金额(含税),计提金额以财务管理部对账单金额及天津分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
计提金额每满达到100万(含),得1分,得分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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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及大兴机场媒体质量与品质提升贡献 (0分-4分) |
经营商积极主动配合股份公司、大兴机场、广告公司北京地区,出资提升媒体品质及媒体环境,且不对合同广告发布费进行核减的,参照以下指标给予评分: |
每满足此条件的,分别加2分,累计最高分为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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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益宣传 (0分-0.2分) |
经营商利用商业媒体空置时段,积极配合机场公益宣传,或积极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天津机场、石家庄机场)的文旅、航线等公益宣传,累计发布天数超过20天的。 |
凡满足此条件的,加0.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