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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2020年度优质经营商名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

根据《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营商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经营商评价细则》)及202115日、18日向经营商发送的《关于吉林分公司2020年度经营商评价工作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115日开展了2020年度优质经营商评价工作。现将2020年度优质经营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一、评价周期

按照《经营商评价细则》中要求,评价周期为自然年,自评价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二、评价范围

评价周期内,与吉林分公司存在广告经营合同的经营商即可参与评价(直接客户、延吉机场客户不在此评价范围内)。

2020年度评价周期内与吉林分公司存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媒体广告经营合同的客户数量为22家,除6家直接客户外,本次参与评价的经营商共计16家。

三、评价程序

1、根据《经营商评价细则》及《通知函》中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要求,筛选具有准入资质的经营商。评价准入资质标准包括六项:无违法行为、无诉讼记录、无不良信誉记录、无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无违法广告发布、合作时间及期限(具体资质准入标准见附件一)。

2、根据《经营商评价细则》及《通知函》中经营商评价标准对具有评价资质的经营商进行评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二)。

四、优质经营商名单

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诚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省博思百意广告有限公司

五、优质经营商奖励政策

优质经营商可在评价周期的下一个自然年内,即2021年享受奖励,奖励如下:

1、优质经营商可对其到期合同提出续约申请,在满足广告公司吉林分公司设置的续约标准的情况下,经分公司党支部、总经办审定通过后,可直接续约,无需进行到期媒体公示。若经营商连续被评为优质经营商,其同一到期广告合同续约次数不可累计,即每份广告合同仅可直接续约一次,不可连续直接续约。具体要求以《经营商评价细则》为准。

2、广告公司吉林分公司将优质经营商作为招商评审加分项。

3、优质经营商可提出广告发布费按照季度付款的申请,可按广告发布费季度付款标准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4、对于新开发的实验性短期(六个月含以下)类媒体项目,广告公司吉林分公司可开展仅面向优质经营商的邀请式招商。若该项目变为长期媒体项目,将不再与优质经营商续约并开展针对该媒体的公开招商。

六、公示期

2021120日至2021126日止。



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2021年120















附件一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

《通知函》对《经营商评价细则》准入标准第四项“不良信誉记录”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第1234

原欠款统计时间:18日前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广告发布费。

调整后欠款统计时间: 114日前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广告发布费。

具体细则如下:

经营商评价准入标准

违法行为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231日,在两个自然年内,经营商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经营权的记录;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诉讼记录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231日,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存在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未执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不良信誉记录

1.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合作中,经营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

2.截至2021年度的114日,欠缴或未补齐2020年度电费的。

3.截至2021年度的114日,经营商与吉林分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截至2021年度的114日,经营商与吉林分公司存在计提欠款的。

 媒体安全及服务问题

1.经营商未严格按照机场方、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广告经营合同的要求执行,出现媒体建设、运行、整改等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处罚通知的。

2.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出现服务投诉或服务问题,在收到机场方或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3.经营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广告合同内所涉及的媒体出现插播等信息安全问题,收到机场方或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处罚通知的。

违法广告发布

1.经营商未通过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广告审查流程,擅自发布广告画面收到机场方或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处罚通知的。

2.经营商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发布违法广告画面,收到行政管理部门或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处罚通知的。

其他

1.三个月及以下短期客户,不参与评审

2.截至20201231日,3个月内,无在约合同客户,不参与评审

附件二: 经营商评价标准

具体细则如下:

评分项目

评分指标

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0-1分)

经营合作年限

0-20分)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231日,经营商与广告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连续经营合作年限。

15年(含)以上:加20分;

23年(含)至5年:加10分;

31(含)至3年:加5分。

41年以下:不加分。

注册资金

0-10分)

截至评价周期年度的1231日,经营商的注册资金金额。

13000万(含)以上:加10分;                         21000万(含)至3000万:加5分;

3500万(含)至1000万:加3分;                                              4500万以下:不加分。

合作收入贡献(0+

收入贡献

0+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对吉林分公司贡献广告费计提金额,计提金额以财务部口径为准。(含税)

计提金额每达到10万(含),得1分,得分累计计算(不封顶)。

支线机场贡献

0-5分)

评价周期内,经营商与延吉机场存在广告合同,且无应收欠款的。

凡满足此条件的,加5分。

媒体公益宣传                              0-5分)

经营商利用商业媒体空置时段,积极配合机场及吉林分公司公益宣传,长期配合发布公益,累计发布天数超过30天的。

凡满足此条件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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